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注册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6-11-30 点击数:

学生注册学习是对在校生进行学籍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据《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生按学校规定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三个月内复查时经发现并查实,由学校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如学生已注册后经发现并查实,由学校审核批准,取消其学籍,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第三条 入学体检复查中,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在短期内经治疗康复可达到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予注册,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一年内经治疗康复,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由校医院进行复查合格后,学校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具有学籍的学生(不含尚在休学阶段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照专业学费标准缴纳本学年应缴学费。转专业的学生,应当按照新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持财务处出具的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各学院对于无缴费凭证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学生到校报到后因未发放助学贷款不能按期缴费者,应当在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说明原因。经学院核实后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按助学贷款的执行办法规定延期缴费时间。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暂时取得在校学习资格。在延期缴费时间内缴纳学费后予以注册;在延期缴费时间内未缴纳学费且无正当理由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学生在假期内如果遇到意外原因,如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患病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必须向学院请假,并出具相关证明,学院核实后可为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八条学生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到校报到并销假,到校三天内应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在校学习资格。学生如患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或因其他原因必须治疗、休养七周以上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不予注册;在开学七周内经治疗、休养可正常学习者应当及时到校报到并销假,到校三天内应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在校学习资格。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后第五周财务处将未缴费学生名单交到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教务科负责核实学生缴费注册情况,将四周内未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名单上报教务处。

第十条学院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对未注册学生进行标记。学生未注册所修学分无效。新生在取得学籍后四周内未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以及在校生在开学后四周内未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均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档案和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对于因各种原因退学及转学的学生,自教务处对其学籍处理事实认定之日起,在学费有效期内退还学生学费余额。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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